财税法规
公司新闻更多>
财税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财税法规 > 法规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字体:   打印本页


  •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明确,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现行政策对食用植物油进行正列举,牡丹籽油不在列举范围内。随着社会进步,科技水平提高,已可以从牡丹籽中提取油脂并大规模投入生产。因而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报来请示,请求明确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据了解,牡丹籽油主要用途为食用。富含蛋白质、锌、钙、镁、磷及维生素群、类胡萝卜素、氨基酸、多糖和多种不饱和脂肪酸,其营养丰富而独特。在征求专业部门的有关意见后,公告明确,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微博二维码
版权所有:中联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ayucms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