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天津市两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互联互通的公告 |
天津国税公告〔2016〕16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0-27 |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相关要求,推进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政策效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相关规定,四川省和天津市就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互联互通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和试运行,现已具备互联互通的条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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