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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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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相关规定,现将辽宁省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在国地税未进行合作共建的、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申报缴纳地税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一窗一(两)人一(两)机合作方式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申报缴纳地税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三、在国税地税合署办公或互设窗口合作方式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三)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四)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四、符合增值税减免税条件的办理:

(一)地税税种全部减免的,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本公告规定的相关资料后,直接领取发票。

(二)地税部分税种减免的,按上述一、二、三条规定流程办理。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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