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