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