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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有奖发票兑奖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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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关于刮开式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90日内的规定,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刮开式有奖发票的兑奖工作,将于2016年9月29日起全面停止。
   本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6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有奖发票兑奖专用章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8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9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33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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