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房产税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分)局根据本公告和相关文件要求,自行发布本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日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15日制定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将《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修正)废止,于2016年6月28日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对我市房产税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为了规范我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房产税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向社会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列示的是此次文件清理后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列示的是此次文件清理后部分条款或内容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中部分文件系我局转发其他单位文件,我局文件部分失效废止不影响被转发文件的效力,被转发文件的效力由发文单位决定。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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