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通用手工发票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28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8-29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工作要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大连市范围内取消《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6年10月1日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停止供应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百元版),纳税人结存的发票可以使用到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当在2017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缴销手续。 2017年1月1日停止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百元版)。原使用该票种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通用手工发票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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