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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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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前(时)缴纳契税。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2013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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