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问题的公告 |
大地税公告〔2016〕2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8-15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辽财税〔2016〕430号)等规定,现将我市资源税扣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适用税率,依据各矿种的收购金额或收购数量,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方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资源税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 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告〔2011〕18号)同时停止执行。2016年8月起,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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