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残工委、市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已印发执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废止执行。经研究,决定市政府残工委《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意见》(京残工委[2006]27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