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