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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1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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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本地的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经营的,无需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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