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
陕财税〔2016〕15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7-12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管县财政局: 一、 从2016年7月1日起,我省境内锰矿、汞锑矿、钒矿、银矿、锑矿、花岗岩、石英岩、重晶石、白云岩、方解石、滑石、海泡石、长石、麦饭石、石膏、透辉石、页岩、大理岩、红粒石、膨润土、瓦板岩等21个品目的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对矿泉水、地下热水2个品目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见附件)。此前下发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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