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保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改革平稳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2006〕185号)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