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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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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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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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化《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执行程序,内地税务主管当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
当局经协商,通过2016年3月16日和2016年4月15日换函,对在内地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一事达成一致,现公告如
下: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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