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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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自治区国税局原依据41号公告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同时予以废止。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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