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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6〕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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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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