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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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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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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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核定征收范围
第四条 纳税人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第三章 核定征收方式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纳税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一条 在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时,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联合宣传辅导,统一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幅度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四章 核定征收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对纳税人鉴定核定征收方式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2.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审核意见,提出鉴定意见,报县(市、区)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四)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六)对经过公示的企业所得税核定结果,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纳税人。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包括征收方式鉴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的调整。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一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六条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以风险防控为导向,按照税收风险管理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数据分析,对风险较大的核定征收企业,组织人员开展风险应对工作,防范税收风险。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可利用金税三期系统税务专网等信息交换渠道,建立并完善信息交换制度和差异复核、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涉税信息的全面共享。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征收方式鉴定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证属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72号)同时废止。 附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纳税人编码: 鉴定期: 年度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地 址 经济性质 行业类别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上年职工人数 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 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上年商品销售量(额) 上年所得税额 上年征收方式 行次 项 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账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纳税申报情况 5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6 其他情况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填表说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市、区)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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