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公司新闻更多>
财税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财税法规 > 政策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   〔2016〕1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5-13

字体: 【】 【】 【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3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0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微博二维码
版权所有:中联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ayucms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