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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公告〔2016〕第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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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规定,现就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二、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3%。
   三、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第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2016年5月12日       
 
政  策  解  读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的有关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局批准,电信企业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同时公布总分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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