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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预〔2016〕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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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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