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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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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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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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第197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新政发〔1986〕137号)文件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复函》(新政办函〔2016〕 92号)批准,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2016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延长至5月31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的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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