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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公告〔201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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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新政令第77号)相关规定,现将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公告的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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