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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天津国税公告〔201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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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号)中“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修改 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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