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
我市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限额标准上浮20%,即每人每年9600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行定额
标准上浮50%,即每人每年6000元。 三、
我市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
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限额标准上浮20%,即每人每年9600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
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实行定额标准上浮30%,即每人每年5200元。 四、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京财税[2014]8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4]18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京财税[2014]920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5]2490号),相应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
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
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
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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