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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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税公告〔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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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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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
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有关规定,现将新纳入行业营改增后,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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