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公司新闻更多>
财税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财税法规 > 政策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石化长城润滑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公告〔2016〕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3-29

字体: 【】 【】 【
    经研究,现就我市部分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及《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中石化长城润滑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跨区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名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表
                                                                                                       
2016年3月29日
 
       
 政 策 解 读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石化长城润滑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及《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的有关规定,我市范围内跨区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 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提出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后,该企业可以实行由 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中石化长城润滑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同时公布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名单。

打印】 【关闭窗口


微博二维码
版权所有:中联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ayucms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