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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6〕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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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更好的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修订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是加强学习。要深入学习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总局《通知》及答记者问等重要文件材料,通过学习讨论吃透新精神,掌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政策变化和内容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是加强宣传。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三是及时反馈。要根据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即将修订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对现行《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及认定管理工作机制实施中存在问题,加强调研,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局加以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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