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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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财法〔2016〕55号 |
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6日
附件:
大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为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下简称《通知》)所规定的条件。
一、组织领导
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税局、大连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大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协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二)审核(复审)、确认我市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协调、解决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五)负责对已认定为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六)接受非营利组织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免税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范围
经大连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按本办法办理。经省级(含省级)及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按辽宁省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具体认定程序为:
(一)自我评价。非营利组织应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认定申请。凡满足《通知》第一条规定所有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按本办法要求,应如实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报送《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表、相关材料均应一式三份),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三)审核认定。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通知》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对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并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
签字盖章,按规定时限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工作小组对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上报的材料联合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由市
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文定期予以公布。
(四)复审复核。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程序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级税务机关报告并陈述具体原因,由工作小组进行复核。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时限
(一)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受理上报材料后,应及时会同工作小组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 前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三)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复核,工作小组应自接到复核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五、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经认定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免税手续。未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大财法〔2010〕369号)同时废止。
附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