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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沪财税〔2016〕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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