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影视等出口服务编码及2015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包)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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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函〔2016〕2号 |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确保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政策全面落实到位,针对前期在分类管理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参考各市在管理类别动态调整中的成功做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2号),现对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国税部门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实施动态调整。
二、各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与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稽查等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纳税评估情况、税务稽查立案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一)纳税服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调整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传递至本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二)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及纳税评估中发现出口企业存在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涉税违规行为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涉企业及处理情况传递至本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三)稽查部门对出口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立案和结案的,在立案和结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涉企业及立案、查处简要情况传递至本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四)涉税信息应通过《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信息传递单》(格式见附件1、2、3)进行传递,传递份数由各市自定,各市对传递格式已有规定且满足工作需求的,可选择继续沿用原格式。
三、各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了解相关部门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动态,掌握海关失信企业和外汇管理C级企业的情况。
四、省、市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接收到同级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或海关、外管等部门的信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编制了影视等出口服务编码表,并制作了2015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包。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影视等出口服务编码及2015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包)的通知》(税总函〔2015〕6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退税率文库(升级包)的升级工作已由省局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15.0中完成,各市无需自行升级。
二、出口企业申报软件《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5.0版)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7.0版)中已内置了2015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包),企业使用相应申报软件时无需单独升级出口退税率文库。
三、各市在使用退税率文库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联系人:崔智泉 联系电话:05318565645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