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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沪财教〔2015〕99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沪财教〔2011〕10号),经评估继续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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