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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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15〕105号 |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87号)的有关具体要求,现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调整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减征”“房产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 金额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契税困难减免”减税、免税事项,不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 批”类别,调整至权力清单的“其他权力”类别,按照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调整后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清单见附件。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施管理,不在审批事项目录范围内的税务事项,不得实施审批。要加强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做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 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附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区)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12月).doc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