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科委,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