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 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5〕46号)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