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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风险提示函相关规定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1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2日
政 策 解 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 税收工作发展需要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过程中,决定全文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 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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