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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5〕21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 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 执行。各分局应将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2.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信息情况表

        3.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信息明细台账(样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7日

附件:

附件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docx
附件2: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信息情况表.docx
附件3: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信息台账(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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