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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5〕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公布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9项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 及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同时,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税29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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